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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做好2008年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通知

文章作者:  发布时间:2008-05-07  文章来源:本网

 

红总字〔2008〕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红十字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红十字会,铁路、商业系统红十字会:

根据国家减灾委2008年度我国重大自然灾害趋势预测,今年全国降水总体偏少,少雨范围比多雨范围大,高温热浪和干旱灾害偏重;登陆我国大陆的台风个数较往年偏多,强风、暴雨、风暴潮等造成的损失可能较大。目前,部分地区已进入汛期,今年的首个台风已经登陆我国并造成影响。为积极应对今年的自然灾害,充分发挥红十字会作为政府人道救助领域助手的作用,现就做好2008年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中国红十字会灾害救助规则》以及本省(区、市)的应急预案。各省(区、市)红十字会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备灾救灾工作,周密部署、精心安排,做到认识到位、组织到位、措施到位,切实把备灾救灾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灾情监测工作。各地要密切关注本地区的灾情,特别要注意保持与民政、防汛、气象等部门以及当地政府的密切联系,及时了解当地灾害趋势,认真做好备灾工作,出现重大灾情时,应根据《中国红十字会灾害救助规则》及时报告总会。
三、加强救灾管理工作。
(一)受灾省份红十字会要及时组织灾情考察和救助,做到在第一时间到达灾区,及时将救灾物资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受灾严重的省份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要充分动员社会资源,发挥会员和志愿工作者的作用,不断加大对受灾群众的救助力度。
(二)加强对备灾救灾中心(仓库)的管理,要尽快组织备灾救灾中心(仓库)对救灾物资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点核查,确保物资完好,调拨快速高效。
(三)严格遵守灾害救助工作规则和纪律。要按照“快速、高效、公平、透明”的原则,做好救灾物资的发放工作,发放工作要经得起检查和审计。严禁擅自截留或挪用救灾款物,总会下拨的救灾物资必须及时足额发放到位,不得留存。
四、要切实做好救灾资料收集、档案整理和数据统计工作,做好备灾救灾系统的推广应用。
(一)与救灾相关的文件、报表应分类整理和存档;要全面掌握所辖各级红十字会在救灾工作中投入物资的价值、受益人数等各项数据,并及时将实施救助情况通过备灾救灾信息管理系统上报。
(二)加强对本省(区、市)救灾专职干部的培训工作,切实做好备灾救灾信息管理系统的推广应用。5月15日起,所有的报灾、救灾工作(重建、备灾项目除外)都实行网络、传真双轨操作,总会将在收到网络、传真两份灾情报灾后对灾情进行处理。
五、要注重对救灾工作的宣传。受灾省(区、市)红十字会应主动与相关媒体联系,提供有关信息,凸显红十字会在灾害救助工作中的作用,并带动全社会参与到红十字会的救灾工作中来。对于国家彩票公益金资助的救灾物资,在宣传时应着重予以强调或单独宣传,以更好地体现国家彩票公益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理念。
六、做好救灾工作的统筹协调。2008年部分地区红十字会承担了大量的冰雪灾害救助任务,目前重建工作已全面展开,各受灾地区红十字会要统筹安排,切实加强赈济救灾业务部门力量,既要做到冰雪灾害重建工作的规范有序,又要保证其他灾害救助的快速反应。
七、要加大救灾款物的募集力度。各级红十字会要发挥主观能动性,扩大筹资渠道,募集救灾款物,不断充实本级红十字会的救灾物资储备。总会提倡非受灾省(区、市)红十字会主动支援帮助受灾省份红十字会开展救灾工作,但未经总会许可任何受灾省份不得擅自向其他省(区、市)红十字会特别是港澳红十字会发出救助呼吁。
八、提高安全防护意识。在救灾工作中要加强对救灾车辆、设备的检修和维护,强化人员的安全意识,避免出现意外伤亡事故,确保参加救灾人员的人身安全。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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