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 组织概况 红十字事业 在线募捐 专题频道 政策法规 信息发布 图片库 资料下载 ENGLISH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红十字事业>>筹资工作
栏目导航  
  组织建设
  备灾救灾
  救护与献血推动
  社区服务
  传播
  国际及港澳台工作
  项目工作
  政策法规工作
  筹资工作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文章作者:  发布时间:2008-05-07  文章来源:本网

 

财税[2000]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决定精神,为支持红十字事业的发展,现对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的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
 
  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网络信息中心维护与管理
Copyright©2003-2008 redcross.org.cn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05005626号
建议使用IE6.0及以上浏览器,1024*768或以上分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