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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门协议

文章作者:  发布时间:2008-05-07  文章来源:本网

 

19909月海峡两十字组织代表韩长林、陈长文等在金门对双参与见证其主管部门执行海上遣返事宜行工作商充分交后,协议协议如下:

一、遣返原

确保遣返作符合人道精神安全便利的原

二、遣返象:

(一)遣返有关规方地的居民(但因捕遭遇急避等不可抗力因素必须暂方地者,不在此列)。

(二)刑事嫌疑犯或刑事犯。

三、遣返交接地点:

方商定为马--祖(--尾),但依被遣返人的原居地分布情候、海象等因素,方得协议--(金--)。

四、遣返程序:

(一)一方应将被遣返人的有关资料通知方,于二十日按商定时间、地点遣返交接。如核查对象有疑者,亦通知方,以便复查

(二)遣返交接方均用十字用船,由民用船只在定地点引。遣返船、引船均挂白底十字旗(不挂其,不使用其志)。

(三)遣返交接方事先定的代表二人,署交接见证书

五、其他:

应尽速解术问题,以期在最短期间内诸实施。如有未事宜,方得另行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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