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赈字〔2005〕16号
关于表彰全国社区红十字服务示范市(区)的决定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与民政部于2003年6月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全国社区红十字服务示范活动的意见》后,“红十字关爱进社区” 及社区红十字服务示范市(区)的创建活动在全国展开。基层红十字会积极参与创建活动,付出了辛勤努力,作出了积极贡献,取得了突出成绩。为了表彰他们的工作业绩,弘扬他们的进取精神,促进社区红十字服务工作更加普遍、深入地开展,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和民政部决定,对福建省厦门市等28个市(区)社区红十字服务工作授予全国社区红十字服务示范市(区)称号并予以表彰:
一、全国社区红十字服务示范市6个
福建省厦门市、河北省保定市、四川省宜宾市、辽宁省营口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浙江省温岭市。
二、全国社区红十字服务示范区22个
北京市:东城区、西城区、宣武区、崇文区、通州区;
天津市:河西区;
上海市:徐汇区、嘉定区、静安区、南汇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秦淮区、下关区、建邺区、白下区、江宁区;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惠山区;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以上表彰的28个示范市(区),是社区红十字服务示范创建活动中的优秀典型。希望受表彰的市(区)把荣誉作为新的起点,不断努力,再创佳绩。
各地社区要向受表彰的示范市(区)学习,学习他们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政治坚定性;学习他们热爱红十字事业的执着精神;学习他们以人为本、求真务实的科学态度;学习他们关爱困难群体、甘于奉献、不畏困难、开拓进取的敬业品质,积极开展示范市(区)创建活动,使社区红十字服务工作在推进社区建设中发挥政府助手作用,为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作出更大的贡献。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二ΟΟ五年二月四日
主题词:红十字会△ 社区 表彰 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