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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确定第三批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医疗救助试点县的通知

文章作者:  发布时间:2008-05-07  文章来源:本网
 
红办字〔2008〕29号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确定第三批
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医疗救助试点县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红十字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红十字会:
自总会开展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及医疗救助试点工作以来,各试点省(区、市)红十字会按照总会统一部署,积极付诸行动,并结合当地实际,开展了大量关注农民健康、富有红十字会特色的医疗救助活动,受到当地政府的欢迎和广大农民的赞誉。
为了巩固红十字会参与新农合及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成果,总会决定开展第三批试点工作。经过各省(区、市)红十字会申报,总会确定2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43个县(市、区)为第三批试点县,其中,总会资金支持38个县,自行筹资开展工作5个县(总会不予资金支持,但给予项目、物资支持)。
各试点县(市)红十字会要充分认识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重要性,抓住时机,乘势而上,继续推动试点工作的开展,并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加强对试点县(市)工作的支持和指导,为试点县开展工作创造必要条件。
二、总会向纳入总会资金支持的第三批试点县各拨付4万元本金,所在省(区、市)红十字会要积极募集资金,分别给予同比配套资金。待各级红十字会配套资金到位后,总会向试点县首拨2万元,试点县开展救助工作后,另拨付2万元。
三、各试点县要开设新农合专用账户或单设科目,实行独立核算并加强管理和监督。
四、每季度通过电子邮件向总会报送开展试点工作情况信息或简报。
五、每半年向总会报送开展工作情况统计表。
 
附件:第三批“新农合”试点县名单
         
                                                                 二○○八年四月二日
主题词:红十字会 新农合 通知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办公室                                            2008年4月2日印发
 
 
一、纳入总会资金支持的县(市、区)21个省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38个县)
1、天津市:武清区
2、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
3、山西省:临汾市隰县、晋中市寿阳县、晋中市和顺县
4、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武川县、鄂尔多斯市杭锦旗、呼伦贝尔市阿荣旗
5、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朝阳市北栗市
6、黑龙江:黑河市孙吴县
7、江苏省:怀安市盱眙县
8、安徽省:黄山市黟县
9、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
10、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11、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县、聊城市冠县
12、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焦作市修武县、濮阳市南乐县
13、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
14、广西区:防城港市上思县、贵港市平南县、柳州市柳城县
15、海南省:东方市、文昌市
16、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
17、贵州省:毕节地区黔西县、安顺市普定县
18、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县、德宏州潞西市
19、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渭南市蒲城县、汉中市西乡县
20、甘肃省:张掖市肃南裕固族自治县
21、宁夏区:中卫市海原县、石嘴山市平罗县
22、兵 团:农三师44团
二、省级红十字会自行组织开展的县(市、区)3个省5个县
1、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常州市金坛市
2、山东省:临沂市蒙阴县
3、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驻马店市西平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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