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红十字运动的里程碑

时间:2023-11-03

1993年10月31日,江泽民签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3年10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红十字会法的颁布施行,使红十字事业实现了历史性的跨越,是中国红十字运动史上新的里程碑。

时代的呼唤

红十字会法的出台,顺应了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时代需要。

一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红十字事业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不仅仅是在组织和会员的数量上,而且在各种救灾、社会救助和社会服务、组织群众性的卫生救护训练、宣传日内瓦公约等方面都取得了不俗的成绩,红十字事业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组成部分,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二是红十字会的“机构、编制、经费”等“老大难”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人们对红十字会的宗旨、性质、任务、职责等也还没有形成一个准确的界定,相当一个时期红十字会被误认为只是卫生救护组织,是卫生部门的直属或下属机构,甚至一些人把红十字标志当作卫生标志使用,这些都严重违反了日内瓦公约。而中国在1956年就加入日内瓦公约,1983年9月2日加入日内瓦公约两项附加议定书,1985年中国红会当选为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执行理事,1989年成为联合会副主席。作为国际红十字组织的重要成员,中国红十字会如不立法,就无法按日内瓦公约去履行自己的职责。

三是红十字会要取得国家、社会的认可、规范和保护,实现质的转变和跨越,更有效地开展各项工作,同样需要立法。

四是作为国际红十字组织的重要成员,遵循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制定红十字会法是我国应尽的义务,也是促使其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制定红十字会法对红十字会在开展民间外交以及海峡两岸交流中有特殊的、其他组织不可替代的作用。这些现实因素,都是催生这部法律出台的动力。

红十字会法的内涵

红十字会法共6章28条,其中最值得关注的有如下几点:

一是红十字会的宗旨。红十字会法规定中国红十字会以“保护人的生命与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和平进步事业”为宗旨。从国际红十字运动历史发展看,不论是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还是在局部战争或者是在世界大战中,红十字会都参加了对伤病人员的救护,因此,红十字会法明确保护人的生命与健康为立法目的之一,彰显出国际红十字运动的人道主义精神。

二是红十字会的性质。红十字会法规定“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前者表明了中国红十字会的统一性和唯一性,实质上是对其地位的肯定。后者意味着红十字事业的发展,要求中国红十字会的工作领域不断拓宽,不再局限于卫生救护和社会福利工作的范围。中国红十字会应该也能够在更为广阔的人道领域里纵横驰骋,协助政府做更多的工作。

三是红十字会的职责。红十字会法规定:各级红十字会的主要任务是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协助政府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在人道主义领域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促进祖国和平统一服务,同时促进国际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以及各国人民之间的友谊与合作,为世界和平和人类进步事业服务。为此,红十字会法赋予红十字会履行七项法定职责:“开展救灾的准备工作;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进行救助”;“普及卫生救护和防病知识,进行初级卫生救护培训,组织群众参加现场救护;参与输血献血工作,推动无偿献血;开展其他人道主义服务活动”;“开展红十字青少年活动”;“参加国际人道主义救援工作”;“宣传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和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依照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完成人民政府委托事宜”;“依照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四是红十字会的标志。红十字会法规定:“中国红十字会使用白底红十字标志。”红十字标志“具有保护作用和标明作用。红十字标志的保护使用,是标示在武装冲突中必须受到尊重和保护的人员和设备。其使用办法,依照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有关规定执行。红十字标志的标明使用,是标示与红十字活动有关的人或者物。其使用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为了维护红十字标志的严肃性,正确使用红十字标志,依照红十字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1996年1月29日由时任国务院总理李鹏、中央军委主席江泽民以第194号令发布施行。使用办法对红十字标志保护性使用和标明性使用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强调“红十字标志是国际人道主义保护标志,是武装力量医疗机构的特定标志,是红十字会的专用标志。除本办法规定以外,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使用红十字标志。” 

由于红十字会卫生救护工作与医药卫生、医务人员结下了不解之缘,因此社会上许多人误以为红十字标志是医药卫生部门的专用标志,由此造成红十字标志的滥用,如医院、急救站、救护车、卫生防疫站、诊所等,甚至兽医站、卫生用品等也用红十字做标记,这就严重影响了我国的国际声誉,违反了国际知识产权公约,也影响了红十字会在紧急状态下履行职责。1998年4月15日,原卫生部下发了《关于启用医疗卫生机构统一标志的通知》,结束了长期以来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红十字标志的现象。

保驾护航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

红十字会法以国家法律的形式规定了中国红十字会的宗旨、性质、任务和职责,从法律上确立了红十字组织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使我国红十字事业的发展进入了依法建会的新时期。毫无疑问,这是中国红十字运动史上新的里程碑。

1993年11月2日,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在京举行新闻发布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雷洁琼、吴阶平,全国政协副主席赵朴初等到会祝贺,新华社、《人民日报》等30多家新闻单位的记者参加了新闻发布会,全国人大法律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乔晓阳和国务院法制局副局长曹康泰分别代表国家立法机构和政府部门,对红十字会法的正式颁布表示祝贺。他们在发言中指出,红十字会法是一部对社会团体进行全面规范的法。这部法在不长的时间里即获通过,表明了党和国家对红十字事业的重视,同时也表明了红十字会所做的工作是卓有成效、不可忽视的。红十字会法的颁布施行必将促进中国红十字事业的大发展,使中国红十字会在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中、在国内社会生活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作者:池子华  苏州大学红十字国际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