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导航:首页 >> 工作动态>>地方工作动态 >> 正文

​《青岛市红十字会条例》正式施行

时间:2026-01-13

近日,《青岛市红十字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山东省青岛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6章40条,包括总则、组织与职责、支持与保障、财产与监管、法律责任、附则等。《条例》对红十字会的宗旨、性质及组织体系进行了规定。

在工作职责方面,《条例》结合青岛实际,对上位法中关于红十字会开展“三救三献”的职责进行了细化、补充和完善,将市红十字会与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以及周边国家红十字组织交流与合作,公益品牌的培育、宣传和保护,公共场所应急救护设备配备,红十字应急救护志愿者队伍服务海上救援、重大赛会和健康青岛建设等工作实践丰富到法规中。

在激励措施方面,《条例》提出制定并落实对无偿献血、遗体和人体器官(角膜)捐献、造血干细胞捐献者及相关人员的奖励优待政策,明确成功捐献非血缘造血干细胞的捐献者,符合条件的,应当纳入见义勇为表彰奖励范围。同时为鼓励救助行为,规定进行应急救护、应急救援的志愿者,符合条件的,应当纳入社会公益表彰范围;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王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