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促建,红十字事业发展更有底气

——《湖北省红十字会条例》亮点解读

时间:2023-11-10

9月27日,湖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全票表决通过《湖北省红十字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此次立法是对1996年9月公布施行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的修订,更具法的效力和执行刚性。

建立纵向到底组织体系

基层组织薄弱是制约红十字会发展的瓶颈,此次立法通过顶层设计为红十字基层组织建设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

《条例》明确,乡镇(街道)、村(社区),学校、医疗机构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可以建立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并为其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加强对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工作的指导,提升基层组织服务群众能力。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直接联系和服务群众的平台作用。

“将建立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写入《条例》,既给我们上了‘紧箍咒’,发展基层组织成为法定职责任务;也给了我们‘尚方宝剑’,推进基层组织建设有了法理依据。”英山县红十字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蒋智说。

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建立起来后,如何有效参与基层治理、服务群众?通过总结近几年湖北省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建设和发展经验,《条例》明确了红十字会基层组织的职责。

《条例》指出,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应当积极发展会员、志愿者,宣传普及红十字知识、健康知识,举办应急救护培训,开展人道救助以及其他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活动。

此外,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应当发挥红十字社区服务站、红十字救护站、博爱家园等工作阵地和平台的作用,参与基层治理,联系和服务基层群众。

樊城区红十字会党组成员、副会长邹方方表示:“《条例》明确红十字会基层组织职责,对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开展工作提供了遵循和指导,区红十字会将指导基层组织找准职能定位,动员更多社会爱心力量参与红十字工作。”

构建联动共享救援机制

湖北自然灾害多发、频发,在总结省红十字会参与救援救助的实践基础上,为突出地方立法特色,《条例》新增了“应急与救援”专章。

为完善红十字会应急响应机制,推动红十字应急救援工作融入全省应急工作大局,《条例》明确,省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全省红十字应急救援体系,完善红十字会备灾救灾信息系统。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根据需要组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备灾救灾设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红十字应急救援工作纳入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体系,将红十字会备灾救灾仓库等设施建设列入防灾减灾规划,建立信息和物资储备库共享制度。发生突发事件时,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在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指挥下,参与紧急救援活动。

“与地方政府建立联动共享的救援机制,将为全省红十字备灾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强大动力,为规范备灾中心依法、高效履行职责提供根本保障,提升灾害应急反应和协同救援能力。”中国红十字会湖北备灾救灾中心主任吕军生表示。

此外,为便于红十字会参与应急救援,《条例》规定,在抢险救灾情况下,红十字会在车辆通行与调度、质量检验、入境检验检疫、通关、免税手续办理等方面得到政府便利条件支持。

织密多位一体监督网络

针对近年来公益项目透明度及相关组织公信力备受关注等情况,规范募捐和接受捐赠行为,加强对捐赠财产监管,成为此次立法重点。

为规范管理募捐和接受捐赠行为“入口”,《条例》明确,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可以依法开展公开募捐和定向募捐。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可以协助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不得自行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禁止红十字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以红十字会的名义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

“规范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募捐和接受捐赠行为,禁止和处罚假借红十字会名义募捐和接受捐赠的单位和个人,将为红十字会营造良好的募捐筹资环境,也为后面的加强监管提供了保障。”湖北省红十字会筹资项目部负责人向仁强表示。

为完善红十字会内外部监督机制,增强红十字会透明度和公信力,《条例》规定,红十字会监事会应当加强对捐赠财产的接收、管理、分配、使用等情况的监督。红十字会应当及时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定期对捐赠财产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红十字会活动的监督,建立绩效考评和问责机制。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红十字会财产的收入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红十字会接受社会捐赠及其使用情况的监督。

荆门市红十字会党组成员、专职副监事长成琼说:“将红十字会监事会监督职责纳入《条例》,完善了红十字会内部监督体系,监事会一定要把好内部监督‘第一道关’,推进‘清廉红会’和‘阳光红会’建设。”

此外,《条例》要求,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在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外,要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和反馈机制,接受社会监督。

实施长效有力保障激励

为从资金、政策、信息化和宣传等方面给予红十字事业支持和保障,《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建立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长效机制;支持红十字会参与和推动“三献”工作;将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纳入志愿服务体系;支持学校建立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安排必要的福利彩票公益资金,支持红十字会开展人道救助以及其他公益活动;对红十字会依法兴办的公益事业,给予政策扶持;将红十字会信息化建设纳入信息化建设规划;支持红十字会建立人道传播平台等。

襄阳市红十字会党组成员、副会长常卫民表示:“《条例》为红十字会与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协作、支持,提供了政策依据,下一步要联合政府相关部门出台配套实施细则,将《条例》支持政策转化为常态化工作机制。”

此外,《条例》扩充和完善了“三献”捐献者及其相关人员的奖励、优待政策。对“三献”捐献者及其相关人员、参与现场救护和紧急救援的志愿者的激励政策更全面和具体,物质和精神奖励相结合。

《条例》指出,民政部门应当免除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者的基本殡葬费用。获得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终身荣誉奖、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奖的个人凭相关证件,可以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免费游览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景区,在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就诊时可以免交普通门诊诊查费自费部分、享受绿色通道和优先服务。进行现场救护、紧急救援和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的志愿者,应当纳入社会公益表彰或者见义勇为奖励范围。

“《条例》总结凝练湖北红十字工作好的经验做法,着力解决事业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将为湖北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红十字事业重要指示精神,规范、保障、监督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促进湖北红十字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下一步将制定法规实施方案,梳理细化任务分工,协调相关部门依法推进《条例》相关政策落地。”湖北省红十字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涂明珍说。

张华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