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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推进人体器官捐献工作

时间:2019-05-17

■  贺方红

2014年9月25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湖北省人体器官捐献条例》(简称“条例”),2014年12月1日施行。这标志着湖北省人体器官捐献工作步入法治化轨道,对促进全省人体器官捐献事业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

深刻领会“条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全面把握其主要特点和基本原则

“条例”的形成过程。历经5年实践探索,经过广泛的调查研究,借鉴兄弟省市的立法经验,其形成主要包括三个层面的工作。一是省红十字会初期酝酿,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积极参与支持,共同调研、起草、论证,向省政府提交“立法建议书”,报请省政府法制办开展立法工作,申请纳入立法计划;二是省政府法制办对“条例”展开调研和论证,提出具体的修改意见和建议,统筹考虑并安排立法工作,同时进行督促指导;三是省人大科教文卫委员会、省人大法规工作室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统筹协调、深入调研、反复听取各方面意见,严肃、严格、严谨的审修。三个层面分别进行省内外立法专项调研、多次听取有关政府部门、医疗机构、红十字组织、社会有关人士以及志愿者代表等方面的意见,组织召开座谈会和协调会,研讨、论证了“条例”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必要性。

“条例”2010年酝酿启动、调研立项,2011年被省人大常委会确定为预备项目,2012年为预备计划项目,2013年为计划争取项目,2014年为正式计划项目,至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表决通过。“条例”具有广泛的民意基础、社会基础和实践基础,顺应了时代的呼唤、社会的诉求和民众的期盼。

“条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人体器官捐献工作是挽救生命、造福社会、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民生工程。“条例”的颁布实施,有利于推进人体器官捐献事业的发展进程;有利于推进器官移植医疗技术的发展提高;有利于推进社会文明进步;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有利于提升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

“条例”立法以其权威性和公信力,对于动员和激励广大民众参与到人体器官捐献的行列中来,倡导社会文明新风,树立和谐的社会风尚,提高法治、文明、进步的社会形象,充分体现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践行党和政府“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服务宗旨,崇尚“关爱生命、注重健康”的幸福理念,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等都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条例”的主要特点及原则。主要特点体现在六个方面:一是突显了社会性、公益性;二是明晰了权益保障;三是体现了人文关怀;四是体现了政府的担当;五是界定了执法监管主体、工作主体和有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六是明确了人道救助。“条例”彰显了时代特征、中国特色、湖北特点。

“条例”还确定了自愿无偿、权益保障、公平人道、监督管控、阳光透明等原则,展示了法律的共性特征。

正视人体器官捐献的工作现状及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方面,工作取得显著成效。自2009年起步至今,湖北省人体器官累计捐献304例,2014年实现捐献171例,进入全国第一方阵。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器官移植单位、协调员队伍、红十字会工作者相互配合、协同努力、艰辛付出、克难奋进,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已经初步形成了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开拓了前进的方向,为“条例”出台及实施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另一方面,面临的形势不容乐观。顶层设计不规范,国家层面法律支撑或缺,政策导向不明确不具体,宏观层面界线划分不明,行业、技术、行为规范严重滞后。形成的障碍十分明显,面临的挑战不容忽视,潜在的风险不容回避。目前存在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供求矛盾突出;供求关系复杂;供求利益驱动。这是长期以来存在的老问题。

随着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向前推进,各种新情况也不断出现,各种潜在风险伴随而来。当前需要注重的是:中国人体器官获取组织联盟的成立势必助推人体器官移植事业,捐献工作如何面对和适应;业已形成的工作体系与“条例”如何适应和调整;如何应对媒体的广泛关注和社会公众的聚焦;等等。同时,还存在死亡判定、人道救助执行和潜在信息传递等潜在风险。必须正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清醒、冷静、理性地分析和研究,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来规范和解决。

不辱使命、依法履职,推进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向前发展

厘清职责,把握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的前进方向。从人体器官捐献工作起步试点、全面推进的工作实践看,从中央全面深化改革、政府职能转换看,从地方立法的具体内容看,红十字会承接人体器官捐献工作,是政府职能转移的时代要求,是中国人体器官捐献移植事业的创新之举,是新时期赋予红十字会的历史使命。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体器官捐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这就明确了行政执法和监管的主体是政府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条例”规定:“省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和完善人体器官捐献工作体系,对人体器官捐献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红十字会负责人体器官捐献的知识宣传、捐献登记、信息接收、捐献见证、缅怀纪念、人道救助等工作。”“红十字会统一管理潜在捐献人的信息,红十字会负责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队伍的建设。”这就从法律上明确了红十字会是人体器官捐献的工作主体。

人体器官捐献牵涉传统文化、社会习俗、道德伦理、法学、医学等学科,是一项复杂的、社会性的系统工程,社会关注度高、敏感性强,既体现了现代医学领域技术发展的飞跃,又涉及到挑战落后传统文化和世俗观念的思想革命。捐献人体器官是人类生存、文明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这是不可阻挡、不可逆转、不可违背的前进方向和必须趋势。

突出重点,引领人体器官捐献向前推进。一是社会动员。以“条例”立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倡导、动员、激励广大民众广泛参与到器官捐献行列中来,不断壮大自愿捐献者队伍,既彰显利他主义的主流价值观,又营造拯救生命、捐献光荣的良好社会舆论氛围。

二是信息管理。切实加强对潜在捐献人信息的依法统一管理,用信息化手段管理捐献过程中的相关信息,用科学的方法规范相关信息的利用,通过全流程信息化管理,打造“公开、公正、公平”的捐献体系。

三是人道救助。这种救助不是一般的社会救助,是对人体器官捐献人道主义精神的崇尚和弘扬,是对无私奉献精神的激励和褒奖,具有现实性、客观性和针对性。做好人道救助,是推进人体器官捐献不可或缺的重要举措,必须着力从法律层面构建人道救助机制,规范救助程序,公开透明,务实有效,规避潜在的风险,展示人道的力量,显示对人体器官捐献的人文关怀。

四是协调员队伍建设。协调员负责人体器官捐献中的关键环节,在人体器官捐献中担负重要职责。必须严格协调员申请程序,规范资格认定,加强对他们的管理、教育、监督、培训,激发他们的敬业、奉献、忘我精神,增强他们的政治、社会、民生、人道责任,协调做好各环节相关工作。

坚持原则,保障人体器官捐献规范有序。首先,循序渐进。人体器官捐献是一项复杂的民生工程、人道工程,既要主动担当、大胆探索,又要正视现实、实事求是,不能急于求成、盲目冒进,结合我省实际现状必须坚持“扎实稳妥、规范有序”,开创人体器官捐献工作既“稳妥”又“有序”的良好局面。

其次,强化意识。一是法律意识。尊法崇法,维护法律尊严,遵守法律权威,把握好人体器官捐献的法律关系,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破解难题,化解可能出现的风险和矛盾,将人道理念与法治思维融为一体,依法推进人体器官捐献工作。二是捐献意识。捐献是崇高善举、大义之举,必须遵循“条例”的约束规定,维护“自愿、无偿”,杜绝出现违背“条例”主旨,触犯“条例”规定,玷污捐献圣洁之举的行为,坚持把人道救助放在捐献之后。三是红会意识。法律赋予红十字会工作主体的职能,必须强化人道角色,在履行职责中全力维护红十字会声誉,播扬红十字精神,提升红十字知名度、美誉度,唱响红十字“好声音”,传播正能量。

最后,守住底线。人体器官捐献事业的公益性、复杂性、技术性和专业性,要求红十字工作者必须具有高尚的道德品质,良好的文化素养、丰富的人文和专业技术知识。必须坚守责任底线,牢记使命责任,增强责任能力,规范责任行为,落实责任制度,巩固责任成果;必须坚守道德底线,恪守职业道德,坚守伦理准则,“一心挂两头”,为捐受双方提供专业规范、文明友善的服务,将动员宣传、信息报送、沟通交流、人道救助、参与见证等环节工作做到位;必须坚守品格底线,修炼人格品德,将公益心与事业心融为一体,公义、慈爱、怜悯、圣洁、无私、良善、一视同仁,确保公开、公平、公正、透明。

深入学习贯彻“条例”,着重做好几项具体工作

法律的生命和权威在于实施。作为人体器官捐献工作主体,全省各级红十字会应当提高思想认识,在学习贯彻“条例”中发挥表率、示范、引领作用。

深入开展学习宣传活动。一是组织主题培训。在卫生计生系统、红十字会系统开展“条例”主题培训,准确把握其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深刻理解其内涵和重大意义,通过培训提升依法履职能力;二是组织社会层面的研讨。从医学、法学、伦理学和社会学等不同视角深入解读“条例”的精神实质和现实意义;三是依靠社会媒体宣传。组织全方位、多层次、高强度的宣传报道,普及捐献知识,引导社会舆论,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切的热点问题,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人体器官捐献事业的法治环境。

完善配套管理制度。“条例”构建了人体器官捐献管理的总体框架,但具体内容有待细化。省红十字会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与“条例”配套的人体器官捐献有关管理制度,如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管理办法、救助基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办法、潜在人体器官捐献信息报送制度等,使人体器官捐献管理的各项规定整合度更高、权威性更强、执行效果更佳。

建立人体器官捐献救助基金。只有建立人道救助机制,才能推动人体器官捐献可持续发展。按照“条例”规定,通过政府财政拨款、彩票公益金投入和社会募捐等多种渠道和方式,建立人体器官捐献救助基金,为生活困难的捐受双方家庭提供必要的人道救助。政府有责任,企业事业单位义不容辞,社会团体和个人也有义务奉献爱心,集大众之力量为人体器官捐献的大爱、大善、大义提供人道救助保障。

人体器官捐献彰显博爱、奉献情怀。只有始终高扬红十字人道旗帜,解放思想、开拓前行,依法推进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在法治轨道上前行、在人道旗帜下进步,在科学文明、规范有序的进程中发展,才能奋力开创人体器官捐献工作新局面。

(作者系湖北省红十字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