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介绍
参与、推动人体器官捐献工作是中国红十字会的法定职责。
2007年3月,国务院颁布《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明确指出“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等工作”。2012年7月,国务院出台《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明确指出“支持红十字会依法开展遗体、人体器官捐献工作,探索在省级以上红十字会设立人体器官捐献救助基金,为捐受双方提供必要的人道救助。要充分尊重捐献人的意愿,按照公平、公正、科学的要求,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确保捐献人及法定受益人的合法权益”。2017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明确中国红十字会职责包括“参与、推动人体器官捐献工作”。
2010年1月25日,原卫生部正式委托中国红十字会在全国开展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尝试建立公民逝世后自觉器官捐献的体系。同年3月,总会和原卫生部共同在天津召开全国人体器官捐献试点工作启动会,部署在广东、山东、辽宁、天津等10个省市启动人体器官捐献试点工作。2012年3月,全国人体器官捐献试点工作总结会在杭州召开。会议宣布,人体器官捐献试点工作经两年探索,全国16个试点省(市、区)共完成捐献207例,捐献大器官546个,挽救了500余个垂危的生命。
2012年7月6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设立中国人体器官捐献管理中心的批复》,同意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设立中国人体器官捐献管理中心,主要负责参与全国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动员、报名登记、捐献见证、救助激励、缅怀纪念及信息平台建设等相关工作。7月10日,国务院下发《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简称“意见”),支持红十字会依法开展遗体、人体器官捐献工作,探索在省级以上红十字会设立人体器官捐献救助基金,为捐受双方提供必要的人道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