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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红十字会社会监督委员会调查活动工作细则

时间:2013-03-29

    为做好中国红十字会社会监督委员会的监督工作,规范举报线索受理和调查活动,依据《中国红十字会社会监督委员会章程》,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调查线索的收集和登记
   1、调查线索的来源包括:(1)来电;(2)来信(含电子邮件);(3)来访;(4)媒体(含互联网)等发布的涉及红十字会的相关信息;(5)社会监督委员会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线索;(6)红十字会提供的线索;(7)其他有关线索。
   2、社会监督委员会通过设立官方微博、公开电子邮箱和通讯方式等途径接受社会公众的举报投诉线索。
      秘书处主动收集新闻媒体、互联网等发布的涉及红十字会的相关信息。
   3、调查线索统一由秘书处受理,秘书处应当对收到的调查线索进行统一登记。
      委员个人收到的调查线索可以转交秘书处处理。
二、调查线索的处理
   4、秘书处对登记的调查线索应当进行初步审查,线索内容符合社会监督委员职责的,应当在收到线索3个工作日内通报社会监督委员会各位委员。
   5、收到的举报线索无论是否属于社会监督委员会职责范围,秘书处都应当在收到线索7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举报人。
   6、调查线索反映的内容不符合社会监督委员会职责的,秘书处登记后应当告知投诉举报人,其投诉举报的内容不属于社会监督委员会职责范围。
      调查线索反映的内容属于社会监督委员会职责,但线索反映的内容不具备开展调查条件的,秘书处应当联系投诉举报人,进一步补充投诉举报内容。
      调查线索反映的内容属于社会监督委员会职责,且线索反映的内容具备开展调查条件的,秘书处应当提出工作建议,建议社会监督委员会自行开展调查或者转交红十字会调查处理。
      转交中国红十字会调查处理的,应当要求其反馈调查处理结果。
三、开展调查工作
   7、秘书处对调查线索提出自行调查或者转交红十字会处理的建议,同时报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审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协商同意的,应当征得1/2以上委员的认可。
   8、社会监督委员会认为红十字会调查处理的程序合理、事实清楚、结论客观公正,可以认定红十字会的调查处理结果,以此答复投诉举报人或向社会公开调查结果。
      社会监督委员会对红十字会调查处理的程序或者结果不满意的,秘书处应当提出自行开展调查的建议,同时报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审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协商同意的,应当征得超过1/2委员的认可。
   9、社会监督委员会开展调查活动,可以根据委员的专业特长,指派3名以上委员组成工作组。 
      工作组在专项调查过程中,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议聘请相关专业中介机构协助开展工作。 
   10、工作组开展调查活动,应当采取查阅资料、与相关人员谈话、实地考察等多种方式,全面了解事情的客观情况,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保证调查过程和调查结果的客观公正。
四、调查结果的确定
   11、工作组应根据调查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提交社会监督委员会讨论。
       社会监督委员会认为调查程序和调查结论可行的,应当以会议决议的形式认定调查报告。
   12、社会监督委员会认为工作组调查工作还需要进一步补充和完善的,工作组应当按照社会监督委员会讨论的意见继续开展调查工作,并且再次形成书面报告提交社会监督委员会讨论。 
五、调查结果的处理
   13、社会监督委员会应将调查报告及时向中国红十字会通报,并提出相关处理建议。
   14、社会监督委员会秘书处应及时将调查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举报人。
   15、社会监督委员会秘书处应当按照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结果。
六、调查资料的归档
   16、调查工作结束后,工作组应将调查过程中形成的相关资料及时完整转交给秘书处。
   17、秘书处应对调查资料妥善归档保管。
七、附则
   18、本细则规定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19、本细则由社会监督委员会负责解释。
   20、本细则于2013年3月29日起生效。

(中国红十字会社会监督委员会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