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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人体角膜获取与分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人体捐献角膜分配原则(征求意见稿)》提出

角膜或器官捐献者亲属拥有分配优先权

时间:2020-06-23

6月17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了《人体角膜获取与分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人体捐献角膜分配原则(征求意见稿)》等文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其中明确,角膜或器官捐献者亲属享有角膜分配优先权,并强调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不得在角膜分配系统外擅自分配角膜。

文件称,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人体捐献角膜获取与分配监督管理工作。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制订眼库设置规划,对医疗机构设置眼库进行备案管理,并加强监管。

人体捐献角膜分配应当符合医疗需要,遵循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等待者列入角膜移植等待名单时,将获得一个医疗紧急程度评级,移植医院应当在等待者病情变化时及时更新相关医学数据。角膜将按照眼库服务区域内的角膜移植医院等待名单、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等待名单、全国等待名单3个层级逐级进行分配与共享。

同时,角膜分配与共享过程中应当避免角膜浪费,最大限度增加等待者接受移植手术的机会,提高角膜分配效率。保证角膜分配与共享的公平性,减少因生理、病理和地理上的差异造成角膜分布不均的情况。角膜必须通过角膜分配系统进行分配与共享。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不得在角膜分配系统外擅自分配角膜。

为鼓励角膜或器官捐献,同一分配层级内符合以下条件的等待者,在排序时将获得优先权:

公民逝世后角膜或器官捐献者的直系亲属、配偶、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登记成为中国人体角膜或器官捐献志愿者3年以上;在年龄因素上,12岁及以下捐献者的角膜优先分配给12岁及以下等待者。

为避免浪费,对于符合以下情形的捐献角膜开辟特殊通道:

因不可抗力导致捐献角膜无法转运至分配目的地的;捐献角膜已转运至分配目的地,但接受者无法进行手术,再分配转运耗时将超过角膜保存期限的;角膜分配耗时已接近角膜保存时限的。

新闻链接

我国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工作情况

强化顶层设计,完善器官移植制度保障。

2007年国务院颁布《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标志着中国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工作进一步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轨道。

在此基础上,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红十字会等部门着力构建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管理的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制度管理体系,陆续颁布实施一系列相关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落实法律法规规定,在人体器官捐献、获取分配、移植临床服务、数据登记、监管等各方面加强顶层设计,完善制度建设,理顺工作机制。

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明确将人体器官买卖作为严重的刑事犯罪,为打击相关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法律保障。

保障公平公正,构建科学合理的器官获取分配工作机制。

一是积极推动器官捐献。2015年以来,公民自愿捐献已成为我国器官移植来源的唯一途径。依托红十字会进行广泛的社会宣传动员,创新捐献动员举措,鼓励公众积极参与。

二是规范器官获取。建立器官获取组织,明确工作机制,形成了兼顾脑死亡和循环死亡的器官捐献标准,规范器官获取流程。

三是公平分配器官。启用中国人体器官分配计算机系统,将患者病情紧急程度和器官匹配程度等医学指标作为分配器官资源的唯一准则,保障器官分配科学透明公平公正。

加强质量管理,不断提升器官移植技术水平。

建立以大数据为支撑的信息化质控平台,实现了从器官捐献、获取、分配到移植的全过程可追溯管理。

成立各大器官移植质控中心,开展器官移植质量控制,将器官移植质控纳入全国医疗质量控制体系,保障质量安全。

鼓励开展器官移植技术创新,不断提高器官移植质量,推动技术能力和水平健康可持续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