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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实施红十字会法办法》修订通过

时间:2021-06-01

5月26日,天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了《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实施办法将“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立法的根本宗旨,凸显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红十字事业发展中的统领作用。在健全监督机制方面,规定市和区人民政府对红十字会的活动进行监督,民政等部门对红十字会财产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红十字会接受社会捐赠及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强化红十字会自身制度,规定市和区红十字会应当建立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审计公开和监督检查制度。增强运行透明度,要求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市和区红十字会应当依法通过统一信息公开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资金募集、财务管理、招标采购、捐赠款物的收支情况等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规定市和区红十字会应当按照募捐方案、捐赠人意愿或者捐赠协议处分其接受的捐赠款物,并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

实施办法还将抗击疫情形成的成功经验固化为制度规范,为更充分发挥红十字会的积极作用明确了法治遵循: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红十字会应急救援工作纳入政府灾害应急响应体系;市和区红十字会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中,应当依法开展救援、救护、救助、募捐等相关工作,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提供紧急救援和人道救助,组织志愿者参与现场救护;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重大突发事件时,红十字会接受非定向捐赠款物,应当服从政府统一调配。

津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