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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慈善机构与企业的合作是双向选择

时间:2021-11-26

翻开中国红十字会历史,作为以人道为使命的公益慈善机构,110多年来的发展,始终离不开企业的支持,离不开与企业的密切合作。特别是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随着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企业在公益慈善领域所占比重和份额尤为突出。中国红十字会在历次重大自然灾害的救援、对困难群众的救助以及履行法定职责中的各项作为,都离不开具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的参与。

相关法律规定,作为社会重要组成部分的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必须承担社会责任。企业的社会责任是多方面的,参与社会公益和慈善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内容之一。有些企业是通过自己设立的机构或成立基金会专门负责这方面的事务,而对于大部分企业而言,这部分社会责任主要是通过和公益慈善组织、机构合作实现的。

首先,企业对合作的公益慈善机构是有选择的。面对企业,我们就是人家的选择对象。社会公信力强弱,社会影响力大小,社会认同度高低,执行能力怎样,运行状况如何,是否做到公开透明,能否为企业带来积极正面的社会形象等,都是企业选择合作伙伴时要考虑的重要因素,也是第一因素。企业无论规模大小,在这个问题上是一致的。没有哪家企业在拟定参与公益慈善活动时会忽略这个问题。作为公益慈善机构,要想成为企业的合作伙伴,必须直面企业的考量。

其次,公益慈善机构对合作企业也是有选择的。企业公益慈善的意向和目标是否与组织宗旨相符,其性质是怎样的,经营情况如何,社会声誉如何,社会责任方面有无不良记录,公益合作有无商业目的等,都是包括红十字会在内的公益慈善组织或机构在选择合作伙伴时要认真考虑的。我们在选择合作伙伴时是有底线的,不是什么样的企业都可以成为合作伙伴,不是什么样的捐款都可以接受。公益慈善机构在合作之前要对拟合作企业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避免不当合作对公益慈善机构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

第三,公益慈善机构与企业的合作是有原则的。公益慈善机构与企业的合作有诸多要坚持的原则,个人认为,主要应坚持四个原则。

公益的原则。我们与企业的合作是公益性合作,决不是利益性合作。合作的目的方向是一致的,没有也不应该有私利掺杂其中。公益慈善机构在合作中没有自己的利益目的,企业在合作中没有自己的商业目的。任何公益之外的利益苗头出现在合作中,都将导致合作的中止,也都会给公益慈善事业抹黑。

平等的原则。公益慈善机构与企业的合作,要坚持平等原则。一经达成,这种合作便具有社会性,且为公众所关注。规模大的企业可以与规模小的公益慈善机构合作,规模大的公益慈善机构也可以与规模小的企业合作,双方是平等的合作伙伴关系。不同的项目有不同的合作伙伴,对待不同的合作伙伴要一视同仁。合作中任何高高在上、店大欺客的做法都有悖公益慈善伦理。

互补的原则。不同的企业,各有其生产经营的内容,其公益慈善的方向意愿也不尽相同;不同的公益慈善机构,各有其宗旨和方向,受益人也不尽相同。你有资金我有平台,你有产品我有需求;你有方向我有宗旨,你有意向我有项目。你所有的是我所需要的,我所有的是你所期望的。这种互相补充的合作,是同一个目标前提下的优势互补,说到底是意愿和擅长的合作,能量和能力的合作。如果你的意愿非我所长,我的意愿非你所能,这样的合作具有潜在风险,很难顺利实现公益慈善的目标。

多赢的原则。企业和公益慈善机构的合作讲究多赢原则。任何一方只从自身考虑问题而忽略另一方都不是正确的合作态度。作为企业,通过与合作方的合作,较好地实现其履行的社会责任,提升企业在社会上的美誉度和影响力;公益慈善机构通过与企业合作,实现自身的理想,履行法定职责,彰显机构存在的价值,扩大组织或机构在社会上的影响;更重要的是,受助者通过公益慈善机构与企业的合作得到了实实在在的救助,从而改善了生活境况,这就是我们所追求的多赢。任何急功近利、掠夺性开发资源、杀鸡取卵、卸磨杀驴等违背多赢原则的做法,都是不可持续的合作。

在双向选择的前提下,遵循以上原则,公益慈善机构和企业才有真正意义上的合作,才有可能建立起长远的而不是一次性的战略性合作关系。

作者:郭长江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理事长,中国红十字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