曜阳大讲堂举办:关注老年人权益保护
时间:2022-09-16
9月14日,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事业发展中心邀请北京市华鹏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疆做客曜阳大讲堂,为广大老年朋友做“老年人意定监护相关法律问题”主题讲座。
事业发展中心向刘疆律师颁发聘书。
“我最怕的,就是糊涂了之后没人照顾。”刘疆谈起她到养老机构调研时,听到最多的就是老年人发出这样的感叹。“对于老人而言,当自己不能自理,甚至糊涂了之后的生活如何度过,是特别现实的问题,而意定监护就是解决问题的一剂良方,无论是否有血缘关系,老人都可以将晚年托付给自己信赖的人,并受到法律的保护。”刘疆表示。
授课中,刘疆详细阐释了意定监护的概念、意定监护的形式及意定监护的订立条件,并分享了很多生动典型的案例,帮助大家更好的理解相关法律规定。
刘疆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民法典》第三十三条规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她指出,意定监护协议是确认监护法律关系的依据,因此必须订立书面形式的协议;协议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均应当具有完全的民事法律行为能力;协议中应当尽量全面细致的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列举监护期限、人身及财产监护等具体事项,明确监护职责、监护报酬以及支付方式、争议的解决办法等内容。
刘疆律师在曜阳大讲堂授课。
我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也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是配偶;二是父母、子女; 三是其他近亲属;四是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同时,《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关于“意定监护协议能否解除”的问题,刘疆提醒,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与他人,通过订立书面协议,协商确定意定监护人后,双方都享有任意解除权;任意解除权的行使期间超过后,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监护人不再享有任意解除权;监护人主张行使解除权却无正当理由的不得行使解除权,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法院申请,通过法院裁判的方式来解除。她表示,设定意定监护监督人十分必要,若意定监护人选任不当,在意定监护人侵犯自身合法权益时,监督人可以立即撤销监护人的监护资格,以保护被监护人权益。
曜阳大讲堂是事业发展中心按照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开展生命教育进养老机构,面向老年人开展健康讲座、生命教育,引导老年人树立正确的生死观”的工作要求,利用“抖音”、“快手”等新媒体平台,面向老年人及其照护者,广泛传播健康教育知识的公益线上教育平台。